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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礼区:当前乡镇纪委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崇礼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5-12-15 15:58:02  点击数:

  乡镇纪委是最基层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乡镇纪委作为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主要力量,在纪律审查过程中问题困惑仍存,研究探索有针对性的对策势在必行。

  一、乡镇纪委纪律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查办案件动力不足。大多数乡镇纪委习惯于守株待兔,不善于发现挖掘案源,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村级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查找违纪线索。此外,个别乡镇纪委对上级不追、领导不问的案件不查不管,工作缺少主动性、积极性。(二)查办案件效率偏低。个别乡镇纪委存在案件报送不及时、超期结案等现象,影响全县案件考核名次;还有的乡镇纪委在配合县纪委工作时存在“一拖二慢三糊弄”现象,影响整个案件查办进程。同时,所查案件也多是责任追究、法院移送等方面的小案,贪污受贿、违反财经纪律等大案少之又少,即使上级纪委要结果的案件,也是大事查小、小事查无,敷衍了事。(三)查办案件质量不高。乡镇纪委查办案件重实体轻程序,不能严格遵守纪律审查工作相关规定,对文书制作、证据的取得等方面要求较低,在案卷中表现为事实表述不清楚、证据材料不齐全、文书格式不规范等现象,被退回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四)办案效果发挥不足。一些乡镇纪委只满足于个案的快办快结,查而不研、查而不纠、查而不防,案件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案后总结不深入,整改措施跟不上,未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腐败、纠正错误等治本功能,导致同类问题一再发生,群众不满意。

  二、乡镇纪委纪律审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一些乡镇党政领导始终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怕查办案件会“拔出萝卜带出泥” ,既影响本单位形象,又影响自己的发展,对查案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极力“护短、遮丑” ,从而导致乡镇纪委不敢主动查案,只是为了完成县纪委下达的办案指导数而凑案子。另一方面,一些乡镇纪检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放不下情面、怕遭到打击报复、怕得罪人的思想,而面对熟人朋友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说情,更是先想到自己的后路,不敢坚持原则,怕影响自身发展,以至于大案查成小案,小案查成无案。(二)体制机制不健全。乡镇纪委受乡镇党委和县纪委双重领导,人、财、物属乡镇党委管,业务上受县纪委指导,这种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使乡镇纪委书记对同级党委政府存在很强的依附性,以至于在开展工作方面,一些乡镇纪委习惯看党政一把手的“脸色”行事,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情更是不了了之,严重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同时,干部考核或民主测评要靠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投票选举,这种现实状况使乡镇纪委对违纪违法现象不敢抓,不愿管,从而影响办案数量。(三)队伍配备素质不强。一方面,大多数乡镇纪检干部精通法律、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的较少,在从事纪检业务之前,也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对纪检业务知识更是知之甚少,相当一部分人甚至是根本就不了解。再加上平时不注重学习、业务知识培训不够等因素,导致乡镇纪检干部自身业务能力不强,干起工作来往往是一知半解、稀里糊涂,甚至边看书边办案、边请教边办案,严重影响查办案件工作开展进度。另一方面,乡镇纪委委员大部分都是兼职的,基本上都是有名无实,多数时间仅纪委书记和纪检专干2人查案,查办案件往往力不从心,严重影响办案数量和质量。

  三、强化乡镇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抓思想,强化办案认识。查办案件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灵魂,要在乡镇纪检干部中明确“四个重要”,即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全面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开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是否有成效的重要标准。要从思想认识上牢固树立“有案必查、要查必严,查必查好”的责任意识,防止和克服松懈、厌战、畏难情绪,反对老好人思想,反映到行动上就要改变畏首畏尾、瞻前顾后等作风。同时,还要改变一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错误观念,明确乡镇党委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工作理念,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主体责任、分内事来抓,旗帜鲜明地支持乡镇纪委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县纪委也要及时与乡镇党委沟通、协调,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努力为乡镇纪委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他们敢查案、能查案、查大案。

  (二)抓规范,建立良性机制。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乡镇纪委组织建设,巩固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专职专用成果,探索建立乡镇纪委书记年度考核任用以上级纪委为主的机制,转变以往乡镇纪委考核任用在乡镇的模式,制定乡镇纪委书记提名、考察任用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实施办法;推行交流换岗制,对乡镇纪委书记定期进行互调换岗,并明确不得在户口所在地担任纪委书记,凡在同一乡镇工作十年以上者,任职纪委书记必须交流到其他乡镇,避免人情影响;研究制定《乡镇纪委专项办案经费、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将乡镇纪委办案、办公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一拨付到县纪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建立查案责任制,对有案不查或拖延办案的,严格按照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甚至调离纪检工作岗位;对认真履行办案职责的,给予支持、鼓励。

  (三)抓查处,创新办案方法。整合资源,完善乡镇纪委区域联动制度,成立区域联动办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各室主任、纪工委、乡镇纪委书记为成员,对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线索,由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实施交叉办案、联合办案,实现资源互通、人员共享,缓解各乡镇办案力量薄弱、人情干扰大、办案水平不高等难题;巩固实施“乡案县审”制度,强化县纪委审理把关工作,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把关,有效地提升乡镇纪委案件质量;同时,注重发挥案件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强化对典型案件进行深刻剖析,并适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切实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四)抓队伍,打造一流团队。一方面,上级纪委应加大系统业务培训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上级纪委领导、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业务能手,给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讲授经济、金融、财会、计算机、信访受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卷宗书写等多方面知识,拓宽知识层面,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尽责能力,掌握新的办案手段和方法。与此同时,采取“以会代训”、“以案代训”、“跟班培训”等形式,分批次抽调乡镇纪检干部参与上级纪委纪律审查工作,不断提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实战本领。另一方面,对乡镇纪委在纪律审查中遇到的困难,上级纪委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关心办案人员,为他们分忧解难,挺腰壮胆,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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