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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和监督责任清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2-03 09:17:25  点击数:

  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厘清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界限,深入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冀办发〔2015〕49号)、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张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20项)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1.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带头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2.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以及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全局,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以党委(党组)文件进行责任分解。

  3.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以及下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分析研判形势,指导和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制度、措施和成效的宣传力度,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传统廉政文化。

  5.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任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与廉政谈话等制度,完善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6.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7.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整治“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完善作风建设制度措施,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8.加强农村、社区、国有企业和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9.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10.领导、支持和保障执纪执法机关正确履行纪律审查和查办案件职责,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推动执纪执法工作的协作配合,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执纪监督。

  11.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和腐败案件及时进行深刻剖析,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完善治本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12.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提醒、函询、诫勉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制度。

  13.充分运用“四个重要法宝”(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党内生活、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等制度,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

  14.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等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5.组织领导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措施,支持纪委(纪检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为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条件。

  16.支持和配合巡视工作,对巡视组反馈意见严格整改,对移交问题线索逐一落实,及时公开整改情况。

  17.重视和支持审计工作,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落实对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任期轮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

  18.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重要问题。

  19.将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社会评价机制,加强考核和评价结果运用。

  20.落实《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冀字〔2015〕19号),对不履行“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10项)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以及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2.每年不少于2次主持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委(党组)肩负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以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4.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认真落实廉政谈话、廉政党课、检查考核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5.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洁自律,发现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

  6.主动接受和支持同级纪委(纪检组)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支持同级纪委(纪检组)对发生问题的下一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纪律审查,严格执行“一为主两报告”制度,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7.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责任制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不履行“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

  8.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9.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等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0.每年向上级纪委、同级党委全会或者常委会(党组会)报告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责任(10项)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的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以及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立足自身职责,协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2.将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之中,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主要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

  3.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加强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廉政教育、规范权力运行等具体措施,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4.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通过定期谈话、实地了解等形式,及时掌握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群众反映,提出具体要求。

  5.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相关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6.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

  7.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纪检组)的监督,支持同级纪委(纪检组)对发生问题的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进行纪律审查,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8.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分工,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9.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0.每年1月份,围绕个人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认真撰写述职述责述廉报告,全面准确地向上级纪委和所在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四)党委工作部门责任(24项)

  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部门和单位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支撑,既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又要立足自身职能,协助配合落实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

  1.办公室责任(4项)

  (1)负责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事项。

  (2)协助党委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入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负责起草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

  (3)贯彻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办公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4)组织安排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2.组织部门责任(9项)

  (1)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议。

  (2)监督执行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规定,指导所管理的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杜绝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严格执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强化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5)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校教学计划,作为党员培训重要内容,会同纪委组织对新提拔重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6)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7)调查处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问题,受理关于对党员干部监督方面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8)对于组织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党委报告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9)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开展,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3.宣传部门责任(5项)

  (1)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要点,提出明确要求。

  (2)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列入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和督导学习。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任务、动态、制度和成果的宣传报道,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弘扬廉政勤政精神。

  (4)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挖掘廉政文化资源,扶持廉政文化精品创作。

  (5)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舆情信息汇集、分析、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统战部门责任(3项)

  (1)密切联系统战对象,加强对党外人士的宣传教育,引导统战对象中的公职人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加强党外政协委员、党外人大代表的推荐工作,坚决防止委员、代表产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发挥党外人士监督作用,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5.政法委责任(3项)

  (1)落实中央和省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督促建立协作配合和案件移送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2)对司法领域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党委报告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3)协调推进司法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协调配合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

  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一)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责任(24项)

  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1.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

  2.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健全监督检查、倒查追责机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促使党委(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3.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4.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的监督,监督检查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发现违规违纪苗头及时提醒纠正,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报告。

  5.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聚焦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驰而不息纠正“四风”。

  6.履行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完善反腐败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发挥各成员单位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

  7.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体系,拓展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建立线索分类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析评估机制,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8.严格审查和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点查处“三类人”“小官巨腐” “雁过拔毛”式腐败等各类问题,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有效减少腐败存量,坚决遏制腐败增量。

  9.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定期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剖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堵塞漏洞,发挥纪律审查的治本功能。

  10.落实纪律审查安全责任制,严格审查程序和审查纪律,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纪依法安全办案。

  11.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巡视工作实施办法》,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优先审查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纪依规分类处置。

  12.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督促被巡视的地区、部门整改落实巡视发现和反馈的问题,按时向党内和社会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

  13.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14.加强对防治腐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突出对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重点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三公开”“三清单”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

  15.健全和落实谈话、函询等制度,完善抓早抓小工作机制。对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直接约谈相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及时警示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16.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协助党委(党组)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筑牢拒腐防变第一道防线。

  17.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完善和执行工作,建立体系完备、衔接有序、执行有力、具有张家口特色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

  18.深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措施,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19.深入推进“三转”,牢固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全面审查、管住多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监督理念。

  20.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21.加强纪委委员队伍建设,搭建各种履职尽责平台,健全有效管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纪委委员作用。

  22.加强市、县两级派驻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保障和人员流动机制,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23.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重要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24.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严格执行《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及时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责任(15项)

  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落实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1.协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党委(党组)工作全局,统筹谋划,部署推进,督促落实。

  2.主持召开纪委(纪检组)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肩负的监督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推动监督责任有效落实。

  3.认真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事项,加强对上级纪委、本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落实的监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汇报,提出意见建议。

  4.落实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带头执行“两个为主”

  “两个全覆盖”等规定,坚决同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深化“三转”,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监督执纪方式,集中精力抓好主责主业。

  6.落实纪律审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召开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亲自听取重要案件情况汇报、督办重要案件审查,严格审查程序和审查纪律。

  7.坚持抓早抓小,有针对性地约谈有关领导干部,及时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8.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履行纪律审查职责,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9.加大问责力度,对不履行“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问责建议,启动问责程序,严格追究责任。

  10.加强对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

  11.加强对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监督,定期组织对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听取其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汇报,根据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时约谈主要负责同志。

  1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决策,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3.带头勤政廉政,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4.带头改进作风,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良好形象。

  15.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每年1月份向同级党委(党组)、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纪委(纪检组)其他班子成员责任(6项)

  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

  1.协助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明确具体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指导。

  2.贯彻纪委(纪检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工作部署,按照分工,加强对所联系地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

  3.深化“三转”,聚焦主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抓早抓小、快查快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领导分管部门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4.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及时掌握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所在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5.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带头遵守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负责人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6.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每年1月份,围绕个人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撰写述职述责述廉报告,全面准确地向上级纪委和所在纪委(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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